一、指导思想
(一)为发展研究生教育,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是研究生参评奖助学金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对象
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三、组织实施
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立德树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具体实施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资助领导小组”)。校资助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所)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导师代表组成,全面领导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校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2、学院(所)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所)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所)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包括:思想品德鉴定、综合表现测评、学术成果评定等。院(所)资助工作小组组长建议由书记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院(所)资助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向全院(所)师生公布。
(二)实施步骤
在每年9-10月份开展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具体以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实施步骤如下:
(1)自我测评。每位研究生对照考核内容,如实、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陈述材料。
(2)学院(所)测评。院资助委员会实施上学年研究生思想品德鉴定,并进行研究生综合测评。同时,将测评结果向学院(所)师生进行公示。
(3)学校审批。校资助小组审核院资助委员会提交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测评成绩汇总表;同时,对有异议的测评结果进行裁定。
四、测评内容和标准
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鉴定、课程成绩、综合表现、学术研究等方面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如表1所示。
表1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构成及计算
思想品德鉴定 |
学生类别 |
A |
B |
C |
S |
|||
课程成绩 |
综合表现 |
学术研究 |
总评分 |
|||||
合格 |
不合格 |
社会工作 |
综合评定 |
减分项目 |
||||
硕士 |
70 |
5 |
5 |
不设上限 |
A+B+C |
|||
博士 |
10 |
(一)思想品德鉴定
研究生思想品德鉴定为二个等级——合格和不合格。由院资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鉴定标准评定。评定标准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二)课程成绩A
1.通过学校外语免修考试的研究生,外语课成绩以考试成绩为准;其他形式获得免修资格的研究生,外语课成绩以90分记。
2.计算成绩的课程参照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在综合测评之前相应学习阶段所有课程。
(三)综合表现B(满分为10分)
1.研究生综合表现评分由社会工作、综合评定和减分项目组成,上限10分。
2.社会工作上限5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文明宿舍等先进集体(个人计分)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先进集体2.0分
市级先进集体1.0分
校级先进集体0.5分
(2)体育、文艺竞赛奖
国际级三等奖及以上 |
2.5分 |
国家级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8分 |
三等奖 |
1.6分 |
省部级一等奖 |
1.5分 |
二等奖 |
1.25分 |
三等奖 |
1.0分 |
校级一等奖 |
0.9分 |
二等奖 |
0.6分 |
三等奖 |
0.3分 |
个人计分规则:以上荣誉及奖项必须以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身份获得;同一竞赛取最高级;无等级取前三名;团队人数,乘以系数0.8;团队人数,乘以系数0.5。
(5)学生工作(加分起点为考核合格)
校院研究生党团学、社团组织负责人0-2.0分
校院党团学组织研究生干部0-2.0分
学院(所)主要班干部0-2.0分
(身兼多职只能按照最高分计分)
(6)献血0.5分
3.综合评定上限5分。学院(所)可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特色,围绕研究生学习、生活、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自主开展研究生综合评定加分。
4.减分项目
表2研究生综合测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扣分类别 |
扣分项目 |
扣分值 (每次) |
诚信缺失 |
无故拖欠学费 |
5 |
其他不良行为 |
1-5 |
|
缺席活动 |
缺席学校组织的研究生相关教育活动 |
1-1.5 |
缺席学院(所)及党团学组织的教育活动 |
0.5-1 |
|
其他 |
缺席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
0.5 |
(四)学术研究C
研究生综合测评学术研究评分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学术著作、学术活动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C=C1+C2+C3+C4
1.C1为学术论文分(单位:篇)
表3研究生学术论文分分值及单项限分
等级 |
得分 (篇) |
单项限分 |
A级学术论文 |
30 |
不设上限 |
B级学术论文 |
15 |
不设上限 |
C级学术论文 |
5 |
15 |
说明:
(1)学术论文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财经大学;中文论文以及非姓氏排序外文论文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上海财经大学(申请人与学校认可的校外兼职导师发表的论文可除外)。论文等级划分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2015﹞39号)中学术论文认定办法执行。
(2)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综合测评加分。如果同一篇论文被转载,以期刊等级高的期刊计算。
表4研究生学术论文分系数计算公式
等级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
|||||
论文作者非按姓氏排序 |
论文作者按姓氏排序 |
||||||
第一作者为导师 |
其他 |
通讯作者为导师 |
其他 |
||||
其余作者 |
第一作者 |
其余作者 |
其余作者 |
通讯作者 |
其余作者 |
||
A |
1 |
1/N |
1/N+0.2 |
1/N |
1/N |
1/N+0.2 |
1/N |
B |
1 |
1/N |
1/N+0.2 |
1/N |
1/N |
1/N+0.2 |
1/N |
C |
1 |
1/N |
0.8/N+0.2 |
0.8/N |
1/N |
0.8/N+0.2 |
0.8/N |
说明:
(1)申请人仅与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视同独立完成。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如有除导师以外的合作者,则按相应系数在申请人和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间按表4系数分配。合作人数N值为除导师(导师组成员)之外的作者人数。
(2)若是非姓氏首字母排序的期刊,第一作者为导师,论文学术成果1.0系数由其余作者均分;其他情况,除导师外,A、B级论文学术成果1.0系数由论文参与人均分,C级论文学术成果0.8系数由论文参与人均分,剩余0.2系数分配给第一作者。
(3)若是按姓氏首字母排序的期刊,通讯作者为导师,论文学术成果1.0系数由其余作者均分;其他情况,除导师外,A、B级论文学术成果1.0系数由论文参与人均分,C级论文学术成果0.8系数由论文参与人均分。0.2系数分配给通讯作者。
2.C2为科研课题分(单位:项)
表5研究生科研课题分分值及单项限分
等级 |
得分 (项) |
单项限分 |
A级科研课题 |
10 |
不设上限 |
B级科研课题 |
5 |
不设上限 |
C级科研课题 |
3 |
3 |
说明:
(1)科研课题等级划分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 ﹝2015 ﹞39号)中科研课题认定办法执行。
(2)凡申请科研课题加分,该研究生必须为课题主持人,而且该课题通过结项验收。
(3)A、B级科研课题按系数乘以1.2进行加分。
3.C3为学术著作分(单位:每册)
表6研究生学术著作分分值及单项限分
等级 |
得分 (册) |
单项限分 |
A级学术著作 |
10 |
不设上限 |
B级学术著作 |
5 |
不设上限 |
C级学术著作 |
3 |
3 |
说明:
(1)学术著作等级划分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 ﹝2015 ﹞39号)中学术著作认定办法执行。
(2)凡申请学术著作加分,该研究生须为主要负责人。
(3)A、B级学术著作按系数乘以1.2进行加分。
4.C4为学术活动分(单位:项)
表7研究生学术活动分分值及单项限分
等级 |
得分 (项) |
单项限分 |
A级学术活动 |
15 |
不设上限 |
B级学术活动 |
10 |
不设上限 |
C级学术活动 |
5 |
5 |
D级学术活动 |
3 |
3 |
说明:
(1)A级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学科竞赛国际级一等奖以上、学科竞赛国家级(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办盖章认证)一等奖以上。
(2)B级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学科竞赛国际级一等奖、学科竞赛国家级(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办盖章认证)一等奖。
(3)C级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第一作者身份参加获得学科竞赛国家级(国家级获奖证书由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办盖章认证)三等奖及以上(含无等级的优秀奖)、获得学科竞赛上海市级(市级获奖证书由市教委、团市委等委办局盖章认证)一等奖及以上。
(4)D级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学科竞赛上海市级(市级获奖证书由市教委、团市委等委办局盖章认证)二等奖。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千村调查优秀调研报告二等奖及以上。
(5)同一学术活动按最高等级进行加分。
(6)以第二及以下作者身份参加以上学术活动,加分按低一等级计算;参加D级学术活动,并获三等奖,加分算1.5分。
(7)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等系列赛事。其他学科竞赛由各学院(所)认定,参照执行相应等级加分。
5.研究生提交的学术研究成果以学校科研系统认定为准。
五、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所)公示阶段向学院(所)提出申诉。学院(所)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所)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资助小组提请裁决。
六、各学院(所)根据本办法可以从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相关实施细则应向学院(所)师生公布,并报校资助领导小组备案。
七、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上财学﹝2010﹞2号)废止。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