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诉求。
处理决定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处分决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起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复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纪委、校团委、学校法务部门等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外聘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定期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向全校公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申诉申请书。
第八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所)、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和处分决定错误或不当的有关证据及补充材料等;
(4)申诉日期,本人签名(章);
(5)申诉人或家长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6)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7)其它内容。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超过申诉期限、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或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第二次申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复查。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既定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给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由该部门或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其他查证的,可以授权办公室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出席会议委员法定人数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是申诉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者和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会议可以要求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或机构代表到会,开展必要的查证。如果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需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的复查决定书由主任签字后生效。复查决定书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所)、年级、专业、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决定的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在事实认定、规则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存在不当,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要求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11月发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