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2022-2023 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七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5-21浏览次数:98



2023516日中午,beplay全站 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七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beplay全站 何欢老师以《重申遵从非破产法的破产法原则——从阿里公司与杨建广案说起》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冠兵律师、beplay全站 刘洋副教授参与会谈。


何老师首先对“阿里公司与杨建广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了介绍。该案中,原告诉请确认合同已解除并判令杨建广返还商铺,被告答辩称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后被告反诉称若合同解除,则对超预租金应肯定其取回权或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后原告(反诉被告)答辩称杨建广仅得以损害赔偿之债申报破产债权,而无权优先受偿。一审判决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对于超付租金,杨建广不享有取回权,也不属于共益债务。二审判决案涉合同已解除,超付租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针对该判决,何老师提出了两个疑问:一、同样是在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做出选择,为何选择继续履行时,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共益债务,选择解除时,损害赔偿之债却仅构成普通债权?二、同样是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选择解除,为何主张损害赔偿时,仅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债权,而主张不当得利时,则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然后,何老师提出,解答疑问可以尝试从民法(非破产法)找出答案。接着,何老师又提出了两个疑问:一、为何破产法要遵从非破产法?二、为何破产法有时又突破非破产法?何老师从几个方面对遵从非破产法原则进行了证成,并指出遵从非破产法原则的具有推理功能、解构重构之功能以及体系化功能。



与谈环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冠兵律师进行了总结与补充。陈律师认为,待履行合同在破产实务中是一个争议非常大、又很易发生利益冲突的工作,并通过列举实务案例向同学们说明了该问题。他认为,待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履行合同要对债务人财产受益。所谓的债务人财产受益是指债务人整体受益,而不是对单个债权人的优先选择。陈律师表示,破产法只是一个程序法,它解决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状态下如何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它也有很强的效率性,如果破产法本法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最核心就是其救济途径。破产法只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最终还是要依靠基本的法律制度来化解这些法律问题。破产法还在商法的正常交易之外有一定的突破和颠覆,在待履行合同当中,租赁合同存在例外,即原则上管理人不能解除该合同。最后,陈律师认为,破产案件中不仅可以通过法条来得到结果,更多时候要回到社会活动和理念原则上判断。



beplay全站 刘洋副教授认为,实体法或者民事制度中的规定是思维的起点,在理解制度时要观察并把握其体系定位和背后的价值取向。破产法看似是一个小法,但实质上是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需要把它放在更宏大的视角之下。破产法制度有从原则到例外,再回归到原则,体现立法技术中原则与例外交织的现象。刘洋副教授还补充道,清算关系的释明要回归到双务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具体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执行上的牵连与消灭上的牵连,后续随着解除法律效果的更新转换,引发了第四种牵连——返还关系上的牵连,即导致返还关系有多种原因,其中包括不当得利和解除。最后,刘洋副教授认为共益债务的目的是使得破产财产本身有某种争议性的效果,使得所有债权人的受偿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他还认为,破产法遵循非破产法原则,是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核心价值取向,基本原则起到填补法律漏洞、指导法律解释并为法律规则的修改和创设提供指导的作用。


至此,本次工作坊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柳锦涛

供图人:刘沛韩

审稿人:黄泽敏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