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樊健】上海检察院以“法”护航科创板改革将试点证券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9浏览次数:461

转载自《证券日报网》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先行赔付制度’可以说是首次被确立试行。”针对813日上海市检察院正式出台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体上看,此次《意见》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行了创设性试点突破。

  截至目前,新证券法实施已5月有余,为进一步对接新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稳健运行,为上海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助力,此次《意见》聚焦建立健全检察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引导作用、提供高效检察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等4个方面,共提出20条服务保障举措。

  从具体内容来看,《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制。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职能优势,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集中管辖本市涉科创板证券犯罪案件,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专业化办案机制,与上海金融法院建立涉科创板刑事案件线索移送研判机制,提高办案精准度。

“集中管辖有利于证券侵权刑事追责专业化的形成。”beplay全站 助理教授樊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最高院最近出台的关于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预计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位一体”保护下,将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此次《意见》不仅明确要有力惩治涉科创板证券犯罪,即依法严惩涉科创板职务犯罪,穿透审查并依法惩治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意见》还进一步探索证券投资者保护新机制。如在违规披露、欺诈发行等涉众型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领域试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证券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基础上的先行赔付制度,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现行民诉法除了列举环境和食品领域的公益诉讼之外,还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了兜底,尤其是在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行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出现的违规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也将被纳入前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兜底条款中,并且由检察机关就相关的证券纠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有利于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又能够通过更为专业且具强大诉讼力量的检察机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樊健也表示,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出台给投资者多了一种维权途径、先行赔付制度的开展有利于解决投资者“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的尴尬局面以及“穿透式”追责有助于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中的“首恶”等。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7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行为作出总体规范;随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亦专门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重点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

  “从投服中心角度来看,目前其主要是选择部分案件提起特殊代表人诉讼。”王营认为,此次《意见》提出,对未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自行提起诉讼,有助于对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形成有效补充。预计检察院试点民事公益诉讼在未来或能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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