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污染风险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跨时空性、不可测量性及难以修复性特征,导致环境污染国家治理机制和环境污染市场治理机制存在制度性局限,亟须建构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机制。环保社会第三方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中立性及组织性的特点,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能够实现利益诉求、利益发展、利益协调及利益保障的制度绩效。针对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面临的宏观权力结构性失衡、中观机制整体性失调、微观行为系统性失范等瓶颈,优化我国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的结构性均衡机制、整体性实施机制和系统性规范机制。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利益机制;结构性失衡;机制优化;
【本文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