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股东代表诉讼,是和股东直接诉讼相对而言的,虽然都是股东在权利或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但是两者的运行机理存在本质的差别。前者在于保护股东的集体性权利,而后者在于保护股东的个体性权利。[1]代表诉讼具有准公益色彩,因为原告并非实质的受益人,却担负了一定的费用和精力。正因为如此,大多数股东会采取"搭便车"的政策,尤其是股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能够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被视为担负了为全体股东权利而斗争的任务。
【关键词】经济法;
【本文来源】《证券法苑》2020年01期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架构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