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讲座“协商性程序中的无辜者认罪问题:比较与应对” 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1493

2020年10月27日下午,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论坛第73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以《协商性程序中的无辜者认罪问题:比较与应对》为主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beplay全站 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李睿副教授主持,beplay全站 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全兴教授、副院长葛伟军教授、副院长胡凌副教授等教师出席讲座。

秦策教授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下开始了讲座,内容分为七个部分:第一,导言;第二,认罪协商程序的“阿克琉斯之踵”;第三,无辜者认罪:究竟有多少;第四,无辜者认罪的人性考量;第五,应对无辜者认罪的司法立场;第六,避免无辜者认罪的制度设置;第七,结语。

首先,秦策教授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和“余坤锋交通肇事案”引入主题,结合当下刑事司法两项最重要的改革: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介绍了协商性程序的概念,简述了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德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及意大利的处刑交易程序等域外协商性程序。

第二部分,秦策教授首先主张,现代司法中,无论是对抗性程序还是协商性程序,避免对无辜者的错误定罪是共同的追求。无辜者认罪虽然是少数个例,但是这一问题对于刑事诉讼,尤其是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我们不能容忍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出现冤案错案;二是关系到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协商性程序中如何处理好效率与真实之间的关系,能否真正做到简案快审。据此,秦策教授提出了认罪协商程序的“阿克琉斯之踵”,亦即好了未必会快,快了未必会好。接着,秦策教授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对比,指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随着美国颁布禁酒法规,刑法圈扩张,刑事案件发案率高,出现了案多人少的情况;二是1966年Miranda v. State of Arizona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即保持沉默权,导致了侦查成本增大、诉讼程序对抗性增强,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复杂;三是陪审团遴选程序复杂,难以消化大量的刑事案件。由此,在19世纪中叶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地产生了辩诉交易。到20世纪初,辩诉交易逐步发展成为解决刑事案件的主要方法。在1970年Brady v. United States案,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刑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地位,将其视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到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从而以中央顶层设计的方式确立了我国的协商性程序。然而,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都有学者对认罪协商程序提出担忧:辩诉交易会损害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无辜者认假罪或将成为广泛的存在。

那么无辜者认罪究竟有无统计数据?批评者的担忧是否有实证支持?秦策教授在第三部分回应了这些疑问。美国目前有两个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错案名单:无辜者项目(the Innocence Project)、全美洗冤登记中心(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据NRE统计,2019年新增冤案143例,其中34例是基于认罪而产生的,故无辜者认罪在实践中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也暴露了美国辩诉交易的弊端。据此,不禁再次产生疑问:为什么无辜者愿意认罪?

秦策教授在第四部分从认罪者心理的角度切入,介绍了心理学家通过实验对辩诉交易被告人的决策过程研究,得出了无辜者认罪的现实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点:因为厌恶风险而认罪;因为承受过大的压力而认罪;因为量刑折扣的诱惑而认罪;因为处于不利的生活困境而认罪;为了避免“惩罚性的过程”而认罪;因为辩护律师或法律帮助人的不良建议而认罪;因为非法或恶意的动机而认罪。

第五部分,秦策教授介绍了中美两国应对无辜者认罪的司法立场。美国的阿尔佛德答辩由1970年北卡罗来纳州阿尔佛德案(North Carolina v. Alford)确立,反映了被告人一种矛盾的诉讼行为:一方面宣称自己无罪,另一方面又诉诸辩诉交易,向法庭认罪来换取轻判的刑罚。而美国最高法院对此的态度是:虽然被告人明确宣示没有实施犯罪,但自愿且明智地选择了辩诉交易,法庭可以接受该答辩。反观我国的司法实践,在自媒体上,有少数一线办案人员坦诚吐露对这项制度及其适用方式的批评性意见。有检察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似乎已经陷入了“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尴尬窘境,大家似乎表现出越来越不喜欢的情绪。秦策教授提出,中美的协商性程序都陷入到了形式完美主义,我国应当调整改革理念,从完美主义转向“可规制的有限代价主义”。首先是有代价意识;其次是明确代价的有限性;最后是确立可规制的标准。

从美国辩诉交易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确实看到了无辜者认罪是确确实实存在的。那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如何有效避免无辜者认罪?秦策教授在第六部分提出了两大建设性意见:一是真实与效率两大价值取得良性平衡,二是汲取辩诉交易优秀经验且不悖于我国的社情民意。我们要汲取的优秀经验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我们要超越的是设置比例性的实质审查密度;我们要均衡的是保障认罪自主性,并对无辜者认假罪的责任作合理划分。

在结语部分,秦策教授指出:天下无冤是司法的最高境界,无论对抗性程序还是协商性程序都要追求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目标。对于协商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来说,要讲求自愿性、明智性和责任性。

讲座的最后,李睿副教授总结了秦策教授的发言,并感谢秦教授的分享。本次讲座知识量大,学生纷纷表示收获满满,期待秦教授能再次为学生呈现丰富的实践案例供大家学习与思考。本次讲座在学生热烈的掌声中完美落幕。



供图 | 吴振兴

供稿 | 吴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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