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与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调适与衔接,以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同时应聚焦于损害赔偿由私法向公法的移转、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协调、赔偿磋商性质的明晰及两诉本质的厘清等难点问题,从而构建行政命令优先、磋商前置与诉讼兜底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则。
【本文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