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贯彻成年人监护事务的自决权。我国意定监护应采取"委托+代理授权"的法律构造,意定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享有事务管理权限,应尽到谨慎义务,并避免利益冲突,但若无约定,并无将监护财产进行投资的义务。尽管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的自愿选择,但仍有可能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鉴于此,国内外的法律实践纷纷将信托机制引入意定监护之中,利用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和目的意思冻结功能,实现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的分离,形成一种协同与制衡机制,解决监护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信托的受托人比意定监护人享有更大的财产管理权限,相应地也承担较重的忠诚义务,并且营业信托受托人还负有投资增值的义务。厘清意定监护与信托的法教义学原理,有利于实践中正确地组合运用"监护+信托"制度工具,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此类法律纠纷。
【本文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05期
意定监护与信托协同应用的法理基础——以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和义务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