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讲座“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6-29浏览次数:10

2024622日下午,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4讲在科研实验大楼B114顺利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以《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为题,与法学院师生展开交流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段厚省教授、同济大学罗恬漩副教授进行与谈,由郝振江教授主持。

在讲座开始之前,郝振江教授简要介绍了潘剑锋教授的学术经历和背景,并对潘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在讲座环节,潘剑锋教授以公益诉讼法的立法背景以及自身课题研究经历切入,指明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的重要性及研究的必要性。他具体从公益诉讼与三大诉讼之间的关系、公益诉讼法立法的正当性分析、《公益诉讼法》的属性地位、《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检察院的地位与调查权等六个部分对公益诉讼立法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就公益诉讼与三大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潘剑锋教授认为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具有独立性质的诉讼形态,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仍是公益诉讼的上位法。公益诉讼法仍在推进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影响检察公益诉讼法先行出台。

其次,就公益诉讼立法的正当性问题,潘剑锋教授从四个方面阐明现阶段我国公益诉讼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一,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分散地规定于12部法律当中,缺乏统一性。出台专门的法律有助于有助于公益诉讼的统一规范。第二,实践中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公益诉讼立法可以为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有助于公益诉讼顺利开展。第三,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框架,再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法确立民事公益检察诉讼制度,相关部门就公益诉讼的开展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第四,公益诉讼的相关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据此,公益诉讼立法时机已经相对成熟。

再次,就公益诉讼法的属性地位,潘剑锋教授指出公益诉讼法应当是一部特别法、一部程序法和一部协调性法律。他强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的区别在于,公益诉讼的诸多问题可以在诉前程序中予以解决。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以及如何构建与之相配套的理论和制度,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接着,就《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潘剑锋教授认为《公益诉讼法》应当遵循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原则、案件公开和多方参与原则、公益诉讼和其他程序制度合理协调原则这三方面的原则。另外,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立法应当避免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的罗列,而归纳总结出相关要件。

最后,就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调查权问题,潘剑锋教授提供了两种解决思路:其一是可以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来划分角色;其二是根据检察院的级别来划分角色。他进一步指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名称十分关键,这涉及检察院的诉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故有必要予以开展详细的研究和论证。

在与谈环节,段厚省教授根据自身对公益诉讼多年的观察以及两高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提出了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顾虑和担忧。罗恬漩副教授则基于平等主体建立的诉讼制度在检察公益诉讼的模式下是否要作出相应调整等问题进行分享。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畅所欲言,如beplay全站 博士研究生黄伊梦同学提问是否有必要对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作出消极范围的限定。面对学生们的提问,潘教授耐心解答,为同学们带去了新知也引发他们进一步的思考。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张澍蕾

供图|

审阅|郝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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