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日系列活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以中小微企业为视角”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07浏览次数:530

2021年11月5日下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UNCITRAL RCAP)亚太日系列活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以中小微企业为视角”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豪生大酒店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是UNCITRAL的主题活动,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联合主办,beplay全站 承办。

会议采取线上会议与线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来自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亚太中心、国际商会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地区(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天同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研究院、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和上海财经大学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

开幕式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前国际商会法律专家李昱主持。李昱女士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其次介绍了UNCITRAL亚太日活动的由来与历届举办情况,并重点介绍了UNCITRAL在助力中小微企业争议解决方面的新发展。

UNCITRAL亚太中心主任Athita Komindr以视频方式致辞。Athita Komindr女士首先介绍了UNCITRAL的诞生背景、价值追求及其在世界贸易活动中协调法律冲突和分歧的具体工作内容。其次,她介绍了在争端解决方面UNCITRAL的具体贡献,尤其是ADR对于中小微企业商事纠纷解决的意义。她着重介绍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背景、签署情况,并对关键条款进行分析。最后,她介绍了UNCITRAL亚太中心的工作情况,欢迎大家关注相关在线课程和实习机会,并感谢会议承办方、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beplay全站 院长宋晓燕教授致辞。宋教授首先指出UNCITRAL推出亚太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对弥合不同法系国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法律分歧具有重要的协调作用。在实体法层面,一方面UNCITRAL推动CISG等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另一方面强调示范文本、商事惯例等软法规范的发展,ICC在这个领域也做出了极为突出的贡献。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UNCITRAL和ICC进行大量实践探索,推动仲裁及其执行程序的优化。宋教授特别提到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高地的可能性及与此相关需要建立的配套制度,并期待与会嘉宾能就本次会议相关议题进行深入充分的讨论。

第一单元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简易仲裁程序——以中小微企业为视角”,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总法律顾问何乃刚主持,他指出中小企业占企业总量的主要部分,其在解决就业方面发挥了主力作用,期待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充分研讨,发表真知灼见。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以“提质增效:仲裁机构提高案件管理效能的探索与实践”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结合具体调研数据指出提效降本是国际仲裁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指出提效的重点在于修改相关仲裁规则、加强程序把控管理、合理运用科技手段。其次,对比分析了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快速仲裁程序,指出关键在于独任仲裁员审理的制度设计、开庭审理流程的简化、各项程序时限的限缩,并重点关注了如何协调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与快速程序规则的冲突。最后介绍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易程序、小额争议程序规定,并以近年来的案例数据和典型仲裁纠纷展示了其提升案件管理效能的具体工作实践。

上海财经大学张圣翠教授以“简易仲裁:比较的视角”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介绍了简易仲裁程序的含义,指出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常用“简易仲裁”术语与境外仲裁机构表达的“快速仲裁”含义相近,都以小额争议标的、独任仲裁员、时限较短为主要特征。其次,她介绍了简易仲裁程序的发展沿革,特别指出简易仲裁规则在全球仲裁实践中十分普遍,临时仲裁中也存在简易程序。最后,她列举典型案例,揭示了简易仲裁与正当程序平衡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规则不适配、跨境仲裁司法审查对仲裁程序的否定评价、快速仲裁程序未设置对仲裁员的激励机制等问题,她指出学界多数观点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进而她表示应当对快速仲裁程序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王海峰教授以“效率优先:快速仲裁规则的选择”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梳理分析了仲裁公正说、效率说、双重价值说的理论分类,并指出不同仲裁规则下快速仲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区别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分配,在小标的额的快速仲裁中当效率与公正冲突时应当采取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其次,王教授比较了适用快速程序与否的各种情况中的价值差异,列举启动快速仲裁的异常紧急状况,通过比较SIAC和ICC最新规则中的快速仲裁要件,指出需要进一步探索仲裁机构管理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理边界。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在线参与此次研讨,以“Key Elements of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cedures”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列举了UNCITRAL和ICC的快速仲裁规则以及APEC的ODR框架,指出效率优先是快速仲裁的核心追求。其次,结合中国《仲裁法》的修订,指出当前修订文本未明确是否纳入快速程序规则,期待未来仲裁法可以为快速仲裁留下适用空间,制定更加明确的赋权性规范。他特别提及,效率并不仅指经济效率,快速仲裁程序设置和选择需要遵循合理性,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主客观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最后,针对仲裁规则中的赋权规定具有不确定性影响,他希望中小微企业业主等当事人能在具体活动中运用技术与策略寻找仲裁程序的确定性,避免不确定性,同时指出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仲裁员及仲裁机构的自律性。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邓杰教授以“发展快速仲裁:更好满足中小企业争议解决需求”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指出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快速低费的争议解决机制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其次,从全球视角介绍了快速仲裁的兴起、动因、特点与优势,特别提到快速仲裁通过限制或排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有利于摆脱诉讼的不当影响,释放灵活、自治的天性,更好发挥高效解决争议的功能。进而梳理介绍了全球范围内快速仲裁的适用条件、模式、范围及风险,指出坚持仲裁的契约性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破解实践中的可能困境。最后,结合我国开展快速仲裁的现状,指出进一步完善的方案,强调要在《仲裁法》中明确仲裁的契约性本质并设定快速低费仲裁目标,扩大快速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程序设计、推进程序的细化和多元化。

第二单元

会议第二单元主题为“跨境商事仲裁与调解——以中小微企业为视角”,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部副部长徐之和主持,他指出仲裁、调解、诉讼具有融合发展的趋势,在跨境商事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希望与会嘉宾能围绕主题深入分析、充分展开。

上海仲裁委员会总法律顾问何乃刚以“调解和仲裁在跨境中小企业商事争议中的运用”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肯定了前面几位实务专家和学者提出的快速仲裁中效率价值优先的观点。其次指出,当前正是深入探讨细化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好时机,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与仲裁的分流机制等议题都值得关注,相关的仲裁与调解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最后,以上海仲裁委员会过去近三年的跨境商事仲裁案件数据为例,指出调解在仲裁中的重要地位。他表示上仲一直以来都在积极考虑如何优化机制以满足中小企业对快速仲裁的需求,不断努力解决数字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仲裁员也在不断探索如何利用既有规则快速化解纠纷。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外事助理马悦以“商事调解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运用”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介绍了商事调解机制的特点、类型和优势,强调了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帮助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梳理了当前中国商事调解实践的发展情况,并介绍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性质、功能、组织机构、仲裁员构成、特别提到其颇具特色和国际化的中欧国际商事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通过具体数据展示了该中心今年调解成功率稳步上升的趋势,并对曾经处理的涉多国红酒索赔案进行详细介绍。最后详细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背景、具体内容和深远影响。同时指出我国商事调解法律建设仍有空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尚待完善。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在线参与此次研讨,以“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on of APEC ODR Scheme”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介绍了APEC ODR Framework的概况、特点,强调了其针对B2B的特性,指出其属于具有实际意义的合作框架,未来很可能会进一步落实具体执行标准。其次分享了APEC相应推出的示范性仲裁规则,介绍了相应的仲裁程序,特别指出其具有时限短的特色。接着对欧盟和APEC的ODR机制进行比较,指出主要区别在于:从目标群体看,前者针对B2C,后者面向B2B;从时间和流程看,APEC相对更短更快;从仲裁规则选择看,APEC强制要求适用其示范性规则,欧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最后,他介绍了广州仲裁委在ODR机制建设方面的最新进展,指出广仲是中国第一家加入APEC ODR机制的仲裁机构,当前正在推动出台当事人身份识别、送达等互联网仲裁相关的标准。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律师在线参与此次研讨,以“《2021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中国仲裁的影响”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介绍了《2021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修订历程,并指出最新修订表现为确保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改进复杂仲裁程序案件的程序、提升仲裁效率等六个方面。其次,重点介绍了最新规则在提升仲裁程序高效性方面的表现,比如新增线上开庭和无纸化沟通机制,降低快速程序的使用标准,允许远程庭审、放宽追加当事人和合并仲裁的条件。接着,简要分享了最新规则中加强仲裁程序正当性的表现,比如防止不平等和不公平对待的保障措施、限制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代理人的变更、要求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事项、指定仲裁员等。最后,他充分肯定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51条关于首席仲裁员选定规则的创见性和突破性,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助于推动仲裁程序高效进行和防止恶意串通、虚假仲裁侵害第三方。

自由讨论

自由研讨环节,与会嘉宾进行了热烈讨论,针对两个单元的主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进一步延伸。

上海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郑洁在线参与此次研讨,她针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协调跨境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简要分享,分别就《新加坡调解公约》、ODR技术指引、快速仲裁规则的制定进程和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同时呼吁法律职业共同体为追求快速、高效、公正地解决跨境商事争端共同努力。

beplay全站 陶南颖老师认为当事人的法律能力可能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为此可以探索相应的机制以弥补和支持能力相对弱势方的短板。另外,针对第三方资助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加强相关审查、强化披露制度。

beplay全站 张鸣朝老师从事前救济的角度提出,通过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简易仲裁程序等争议解决指引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信息部副部长徐之和进一步对会议讨论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他指出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服务于所有使用仲裁的主体,与其他仲裁程序相似,都追求平等、公正、高效、专业的价值。仲裁机构增加程序或规则是为了给予当事人相当的预见性,给当事双方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空间和路径。而仲裁机构的行政性服务、技术支持、机构管理体系都属于提供给争议当事方的服务。针对第三方资助问题,仲裁机构会在正当的框架下进行利益平衡,在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他指出仲裁机构、法律工作者应多与中小企业交流沟通,引导他们善用仲裁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培养良性的争议解决文化。

结语

结语环节由beplay全站 外事中心副主任蒋济泽老师主持。他指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法律发展图景具有相似性,都具有去国家化趋势,都表现出了民间社会力量的兴起和法律多元主义的激发。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张巍主任对研讨会做总结点评。她指出本次会议形式颇佳,每位与会者都充分表达观点,讨论非常详实深入。她指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仅仅是由当事主体的体量、标的额大小决定的。仲裁与调解的差异集中表现为仲裁以仲裁员独立判断为准,调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准,调解有利于商事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更有利于后续执行。结合中国入世20周年的契机,更应该强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包容性。中国积极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正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全球一体的理念。最后,她表示期待实务界与学术界就仲裁和调解作更多交流与互动。

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地区主任,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女士作总结发言。她首先向承办方表示衷心感谢,赞赏了高效、精细的会务风格。其次,她指出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并不完备,在争端解决中会遇到问题,仲裁机构、国际组织可以就此作出更多努力,而ICC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争议解决程序的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她肯定了本次会议热烈充分的讨论氛围和互动过程,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合作与交流。

至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日系列活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以中小微企业为视角”在充实丰富的讨论中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薛条英

供图|张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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