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经济法是二十世纪以来最具争议也是最有活力的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中国是当今世界唯一以立法宣言形式确认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组成部门的国家,经济法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部门现象、法律文化现象、法律知识现象、法学教育现象和法学学科现象。经济法作为立法现象在中国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和客观事实。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有形式经济法与实质经济法之分,不能以“经济法”之名来简单识别经济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只是被部分法学家或立法者用来对一系列经济立法进行概括与描述的一个名称而已,目的在于使人们便于掌握及研究这些经济立法的规律性。经济法作为文化现象的存在不具有普遍性,经济法文化现象只存在于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特征的国家,同一种法律现象(立法现象)在一些国家以“经济法”之名予以接受,在另一些国家则不被冠以“经济法”之名,这与各自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有关,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结果,也是文化选择的结果。经济法作为知识现象,存在社会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差异,对经济法知识的传播与经济法共识的达成存在着较大的制约。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有中国立场和中国语境。中国语境意味着中国历史、中国国情、中国经验、中国问题等。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具有中国大历史的视角,应当从中国历史中找寻制度变革的轨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历史资源不能仅局限于从西方经典理论中寻找,也不能只从建国后的历史中寻找,中国经济法学的历史眼光完全可以更长远一些。中国国情决定着经济法问题的生成基础。经济法学研究的不仅是经济国情,还应当包括政治国情、社会国情、资源国情等。中国国情的基本共识在于超大规模性和发展
均衡性带来的治理难度、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如何防止极端主义的产生等。经济法学研究要注重中国经验总结。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既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导向,也以建构中国式的经验为归结,而中国式的经验中就涵括经济法思维的引入。中国经济法学应当与具体的制度实践相结合,用以解决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中国经济法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丰富多元的经济法学理论思潮,这些理论思潮主要有:干预—调控主义思潮、整体主义思潮、理性主义思潮、历史主义思潮、分析实证主义思潮、立宪主义思潮。这些理论思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以《民法通则》的颁布、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标志的三个递进式理论周期,使得大经济法与小经济法、计划经济的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理性经济法与实证经济法得以区分。中国经济法认知范式可以作传统认知范式、基本认知范式、特定认知范式的归结。以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传统认知范式,具体由“调整对象—法律价值—基本原则—法律体系”认知范式和“主体—权利—行为—责任”认知范式所组成。以“政府—市场”关系为主线的基本认知范式,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基本体系。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应当有不同于传统法的认知方法论。经济法是规范性与回应性交织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律科学层面的经济法学认知方法论,既要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体制与机制进行法治性确认,又要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进行相机性回应,更要对实证法中的经济法要素、内涵与特征进行规律性升华,还要对经济法实施中的机制与方法进行系统性整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为经济法学所拥有的特定认知范式。“促进-发展”目标范式、“秩序—权益”法益范式(双层法益保护结构范式)、“经营者-消费者”主体范式、“风险-安全”功能范式、“监管-监督”实施范式、“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社会经济法”体系范式,分别从经济法的法律目标、经济法的法益保护、经济法的特定主体、经济法的社会功能、经济法的实施方式、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等角度,提炼了经济法的一些特定认知规律。这些特定认知范式的形成,对中国经济法制度的完善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入具有指导意义和引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