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于8月19日之21日在昆明举行,本次会议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等出席会议,韩国刑法界代表团一行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被称为刑法学年会国际化的第一次会议。我院赵维加副教授参加了该年会。
会议围绕新中国刑法建设60念回顾和展望、死缓制度的使用及其完善、刑事和解研讨和《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和适用四大主题进行。以高铭暄、马克昌和赵秉志为代表的刑法界与会学者一致首肯了刑法在为我国最先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性和引导性作用,肯定了刑法学研究对刑法的发展和适用,以及对其他部门法研究的重要影响。然而,在刑法学基本研究方面也出现了对犯罪构成理论合理性质疑或否定的批评意见,显然主要是针对张明楷的犯罪构成递进式三阶层体系学说,其主要观点可以参见高铭暄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中《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一文,不必借鉴日本和德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在会上占据明确优势,事实上今年的司法考试也没有将大纲中新增的犯罪构成递进式三阶层内容纳入试卷之中。
会上郎胜对《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和适用做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但是,仍有一些学者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其中对“老鼠仓”、偷税罪(多建议改为逃税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绑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讨论较为集中。刑法多次修正本身也成为了一些学者讨论的话题。
在会上争议加大的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一些地方在试行刑事和解,当然不仅仅限于自诉案件,并且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些检察院和法院代表比较支持这一做法,学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也持肯定的态度;另一方面,即使这些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代表也承认,刑事和解只能悄然进行,因为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可能被老百姓误解为金钱可能买刑或买命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事实上,有的学者在会上提出了不同看法。问题主要是:首先,刑事和解主体不能合理显现;其次,在那些阶段可以刑事和解;再次,和解的范围或底线何在?有的则明确提出刑事和解仅适用自诉案件。
关于死缓制度的适用及其完善,主要讨论要不要单独成为一个刑种,尽管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减少死刑的统计数字,与实际执行死刑的现状相符,减缓西方社会对我国死刑政策的负面评价。但与会代表还是基本同意现行的5大主刑体系。此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所作的《云南省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御》也提到了毒品犯罪刑罚较重和少用死刑、包括死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