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青年教师宋晓燕副教授在《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发表题目为《证券监管的目标和路径》一文,该文认为: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应该回到证券市场,只有对证券市场的功能清楚明了,才能客观把握监管目标。按照经济分析的思路,证券监管的法律架构应该服务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将提高市场效率作为证券监管的目标则有失偏颇。自然法学并不排除财富最大化和效率,而自然法学中的正义、道德、理性等丰富的思维切入点给证券监管的目标带来了更为开阔的视野。证券监管的目标应该包括公平价值引导下的投资者保护和理性限度内的效率。基于不同的研究范式,监管制度的不同设计也表现出不同的选择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