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经济法学年会上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02浏览次数:1246

——摘编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简报1-4期》

(来源:经济法网)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4月5日至6日在重庆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300余位经济法学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阶段”,成立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学术年会阶段,围绕 “民生•发展•经济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beplay全站 王全兴、郑少华、单飞跃、刘水林、马洪教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一、beplay全站 教授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当选任职
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王全兴、郑少华、单飞跃、刘水林、马洪教授当选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全兴、郑少华、单飞跃、刘水林教授还当选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全兴当选为副会长;郑少华当选为副秘书长。


二、郑少华教授在“民生•发展•农村经济法”组讨论中的发言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
关于股份合作社的研究,在1993年到1998年这段时间,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有大量的调研讨论。当时出现股份合作制的地方主要是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论文在那一段时间比较多。你(指上一位发言人)刚才说的几个问题,在当时的研究过程中我不能说都解决了,但都触及到了。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
我国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制度安排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有问题,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个人认为它体现为四个中心上:一是以城市为中心。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使用的“剪刀差”政策,还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们对农村的制度取向,实际上都是以城市为中心。二是以工业为中心。计划经济时代,要建立重工业,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要牺牲农业、农村的。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进一步工业化,仍然在牺牲农业。三是以现代化为中心。因为我们都认为现代化是好事,包括我们受的教育。还包括我们在研究当中不知不觉就把现代化当作好的东西,认为是文明的象征。但实际上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去农村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商品经济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殖民化”的过程,这种“殖民化”过程非常巧妙的掠夺了农村的农民。四是以国家立场为中心。我们作为爱国主义者,当然都得坚持以国家立场为中心。但是,在学理研究当中,如果老是从国家立场考虑问题的话,实际上就会忽视作为国家之一分子的国民的权利和基本权利保障。 
如果这四个中心成立的话,对于一些制度安排,我觉得在两点上是非常缺乏的:一是它忽视或者漠视农民的自组织化。包括前面有一些学者说,对“三农”只会作为一个客体来观察,这是非常可怕的。农民这个利益群体是一盘散沙,跟现代化浪潮怎么对抗,与超强的工业化怎么对抗?因为工业化的自我组织能力是非常强的,而农民缺乏自我组织,像我们加入WTO,包括农业很多的政策放开,实际上是牺牲了大量农民的利益,因为农民不会有自组织体,你看不到反抗。如果要换成其他地方,要做这种事,农民马上跳出来。二是缺乏一种本土参与的立场。即缺乏从农民、农村、农业的角度和立场来考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度安排应该怎么做呢,我刚才说的这些都是感想而已。无论怎么塑造,但必须注重一点,必须以本土参与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强调农民自身的参与。这种资源配置才是合理的,否则,处处把农民作为客体、作为他者来进行研究和考虑的资源配置,可能都是白搭,都会有很多问题。
建国60年来甚至1840年以来,我们走过的现代化过程,在中国至少是抛弃农民的过程,并且新中国成立以来强化了这个过程。坦率的说,在座各位,我知道不少人跟我一样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我们退休之后能回到故乡去?我认为这是残酷的问题,你没法回去。你在城市享受的非常舒适的东西,在你到了农村以后就没了。现在国家权力渗透到每个角落,意味着用这些权力把农村的所有精华——包括人财物全部席卷到城市来了。

三、单飞跃教授在“民生•发展•金融法”组讨论中的发言

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
管斌的文章《金融法面向风险的治道变革》,气势和规模都很宏大,从风险的角度来构建金融法的制度体系,这个切入点应该是很有意义的。在上海我跟研究金融学的人交流,他们就说你们法学院现在都在搞金融法,都在研究金融法,都要设立金融法的专业方向,培养金融法的人才,但你这个金融法到底是讲什么呢,金融法和金融学之间的分工与边界在哪里,这两者应该是有差别的。研究金融学的学者们认为,资金流通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这在法律上就叫做风险。整个金融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就是要在这个节点上研究怎样去控制。金融法应当构建一套非常稳定的概念体系与知识体系向社会传播、向学生传播。我认为管斌文章里面有两点是比较好的,第一是从风险的角度构建金融法的制度体系;第二是对金融法的理论基础、金融法的法理力图做一些突破,我认为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我想谈谈我自己这些年研究金融法发现的一个问题,就是货币宪法问题。我认为金融领域最大的金融风险不是发生在金融机构,而是存在于政府之中,最大的金融风险是政府在打货币的主意,政府与货币的关系是现代金融中最紧张的关系。货币不只是用来进行结算的,从产权的角度上来讲,货币是国家给居民用来贮存财富的工具。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发展以后,信用货币本身的不可兑现性、不可兑换性就为政府凭借政治力量获得对货币的定价权力和与货币有关的货币政策权力提供了方便。当代经济的波动和金融的波动都与政府反复操作货币政策有关。政府干预金融危机大都采取反复操作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方式。这个操作里面最危险的一个东西,不仅是财政政策本身对经济可持续支配能力或者说可支撑能力的问题,更严重的是运用财政政策来挤压货币政策,或者说用货币政策配合财政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来完成经济刺激计划,从而会带来更大风险、更大通胀和更不可持续的问题。有关货币的权力,尤其有关货币的定价权力和政策权力,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层面去分配、去配置,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货币是一个最接近产权的概念,它本身就是一个宪法问题。 

四、王全兴教授在“民生•发展•农村经济法”组讨论中的发言

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
我们这个会议的主题是民生和发展,有这么多分组讨论,我觉得“民生·发展·农村经济法”这个组是最重要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中国当下的民生问题虽然是全国性的,但是农村是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农民和农民工的民生是中国最大的民生。当然,这在我们国家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我们国家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这么大的规模,涉及到这么大的农民和农民工群体,在中外历史上像中国现在这么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不曾有过。而目前,农民和农民工的民生问题制约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可以说,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飞跃全是白搭。这种例子太多了,比如说住房保障,咱们的住房保障是谁的住房保障更重要?农民在农村的住房保障不是大问题。城里人、本土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没有以前那么突出了,现在就是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最重要。要知道,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不解决,城市化是不可持续的。就某个地方来说,因为农民工没有住房保障,没有市民化,不能同本土居民融合,流动性就强,城市化过程就会有很大的波动,因为一旦出什么危机,农民工就流走了,这个道理很显然。所以,农民工、农民的民生是中国最大的民生。 
再一点,发展。我们国家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有助于民生问题解决的发展是不够。当我们把民生目标的地位提高后,就要对发展重新思考。以往的发展不但没有解决民生问题,甚至使民生问题更加严重了。在此意义上来讲,发展模式、发展思路、发展方式的转变就包括由无助于民生问题解决的发展,转变为以民生为主要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发展。 
如果这么来思考,我觉得现在的发展才是有问题的,比如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关系,按道理说,工业化与城市化要同步,要协调,这是理想的。目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之间有这样两种现象:一种是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这表现为工业化了,农民进城了,但农民工不能市民化,农民工不能与城市融合,有户籍等等壁垒,这是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造成的。但是现在又出现另外一种现象,工业化滞后于城市化,有一种说法叫“伪城市化”,就是把农民的房子拆了、把地收了,让你进城,让你住上城里的房子,这就是被城市化。但是农民不能在城里就业,因为没有工业化,就缺少岗位,农民住在城里面还到外地打工,原来住在乡下种田,现在住在城里还要下乡种田。所以,没有工业化,城市化没有产业支撑就没有就业。这个问题是当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口号下发生的问题,这种发展方式转变仍然加剧了民生问题,使民生问题越来越严重了。农民失地、失房、也失业,因为没有工业化,就没有岗位。比如某个县城,既然不能提供这么多岗位,为什么要把这么多农民都放到城里面去住。当你这个地方能够让农民在当地就业为主了,把农民搬迁到城里住就没问题了,那不用搬迁了,农民会自己搬进来,用不着“被市民化”。以前是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现在又加上工业化落后于城市化,出现新问题了。而这个问题是在所谓的转变发展方式中造成的。所以,到处都在谈转变发展方式,都在转,但有的还越转越糟。这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往哪里转的问题?所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把民生作为首要目标来转。民生和发展观念的重构,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不管是哪个部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都要从新型民生发展观念来思考。

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
刚才各位谈到造血式、输血式扶贫问题,这在关于扶贫策略问题的讨论中是抓到了关键。强调扶贫造血肯定是必要的,但在强调扶贫造血的时候不要忘了扶贫输血,输血是最基本的。应当是,对于该输血的输血,该造血的造血,可以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策略,有的群体是输血,有的群体是造血,不能笼而统之的一刀切。输血和造血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有人说造血更好,但造血最基本的问题是与贫困地区人的素质有关,医疗、教育这是最基本的,在这个基础上才是给你什么项目。如果说贫困地区连最基本生存条件方面,特别是人的素质方面不扶贫的话,其他任何扶贫造血都是白搭。还有人的观念的转变,贫困地区的观念和其他地区显然不一样,这是根本的东西。实践中,对有的贫困地区,给你钱,给你项目,但项目拿来之后亏本,资本家就不去了,他是根据资本回报率来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地域的。这个项目亏本的原因是什么?造血造不出来,那就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所以这个问题要抓住根本,扶贫输血与扶贫造血不可替代。 
再一点谈到法律与扶贫的关系。就目前而言,扶贫依靠的是政策不是法律,这其实是有其道理的。因为有的政策可以法律化,有的政策是没有办法法律化的,不要笼统的都要法律化。还有一点,法治国家是中国未来的目标,中国现在还不是法治国家,不要动不动拿“法”来说事。我们法学界有人动不动拿法来谈,其实中国现在法的作用不大,因为还不是法治国家,甚至法治国家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所以胡锦涛总书记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然不是法治国家,思考问题就不要动不动拿法治来思考。有的问题,立了法也没法实施的,所以更要注重政策。再还有政策问题和政治问题,为什么现在有假冒政绩现象,这属于政治理念问题和政策实施问题。政策实施需要有政治手段,也就是政治责任,即“官帽子”。其实政策实施也是有责任的,不要以为只是法律才有责任。 
还有一点是刚才说的社会保障法。扶贫问题上很多方面不只是涉及到社会保障法的问题。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面向全体社会成员、面向各种地区,比如说“低保”,不论是否贫困地区都有的“低保”。靠这种一般的常规的社会保障措施并不能解决扶贫的问题。对于贫困地区,应该在常规的社会保障措施之外再加上一些特别政策。比如一般的“低保”是靠本地的财政资源,为了解决贫困地区的“低保”问题,国家另外要多给钱。所以,这是社会保障法中的特别法,不能按一般法来思考。还有,扶贫不只是社会保障法的问题,更多的是经济法的问题,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还涉及到产业法。甚至还超出经济法范围,如贫困地区的民众、贫困地区的政府和官员在国家决策、高层决策中的话语权问题。我们知道,中国富的地方出官多,贫困地区出官一般是不容易的。乡镇官员升到县里当领导,一定是富裕乡镇的多,概率高一些,这是政治话语权问题。所以,扶贫问题是综合问题,不止是法律问题,法律也不止是社会保障法的问题,而是多个法律部门的问题。我也没有怎么思考,但总体思路是应该更宽。 

五、王全兴教授在闭幕式上的发言

王全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各位代表:下午好!作总结,绝对不敢。仅从四个方面谈谈我的体会:一是本届年会的历史定位;二是本届年会彰显了经济法的时代主题;三是本届年会体现了经济法学科的成熟;四是本届年会展示了未来经济法学研究的方向和论题。
关于本届年会的历史定位。李老师在开幕式的主题发言中把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这是非常到位和准确的。我在这里仅从1992年说起。1992年到2012年这期间涉及到三个10年。第一个10年,从1992年到2001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国家把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确定下来,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节点上,经济法和经济法学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危机。有人说经济法是计划经济的,现在要走市场经济道路了,经济法还需要吗?经济法学界的回答是,经济法起源于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给经济法提供了一个新的更为准确的起点和定位,那就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也正因为这点,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们连续10年组织了10届年会,这10届年会都是民间组织的。这个阶段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到了2002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湖南大学举行,这启动了第二个10年。前年,在湖南举办年会的时候,中南大学的蒋建湘院长说经济法学研究会又回到了湖南。今年,在西南重镇重庆,在法学重镇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这是第三个10年的开头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这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契合。可以说,未来的十年正逢我国新的转型期,而这个转型期又给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带来了新的使命。这种新的使命在本届年会的主题中已有了体现,本届年会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学在新的转型中再造辉煌的新起点。 
本届年会的成果无愧于上述历史地位。这首先表现在,本届年会彰显了经济法的时代主题。年会主题集中在三个关健词——民生、发展、经济法。这在以往的经济法学研究中虽然已有涉及,但没有明确地提出来,而在本届年会上是首次作为年会主题明确提出。可以说,本届年会的主题、论文和讨论,是在经济法领域对民生和发展的内涵的再发掘,是对民生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的重构。先说“民生”,应该说是一个历史恒久的主题,而其内涵是不断丰富的。当代的民生是多层次的,不再只是温饱型的民生,而是小康水平的民生;不再只是经济意义上的民生,还包括社会、生态意义上的民生。国际上的贫困线标准在提高,意味着民生的标准也在提高。再说“发展”,一旦把民生主题引入到国家的政策目标体系,发展的内涵也就发生了变化。这里的发展不再只是经济发展,更不只是GDP发展,而是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并且这种发展是可持续性的发展,是包容性的发展。当国家的政策目标体系中引入了民生以后,民生与发展的关系需要重构。有人认提出疑问,将民生和发展放在一起,民生与发展有矛盾、有冲突吗?就像通常所说的做蛋糕与分蛋糕有冲突吗?实践表明,民生与发展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在我国当前,民生问题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发展方式不当所造成的问题;民生问题又成了制约发展的问题,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发展会受到阻碍,就很难再进一步发展;民生问题还是发展动力问题,如果民生问题不解决,内需、消费需求就不能扩大,经济发展就动力不足;而民生问题的解决还是靠发展,不发展民生问题还会更严重,由轻视民生的发展转变为重视民生的发展,民生问题才可以最终解决。 所以,民生问题与发展问题是相互交织和相互促进的。既然民生目标的地位提高了,就要在经济法中重构民生与发展的关系,包括重新组合经济法的政策目标体系,重新组合经济法的手段体系,重新组合经济法的制度体系,重新组合经济法的各种资源,来完成民生和发展的任务。我们还可以发现,用民生与发展的关系来补充以往研究中所重视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对经济法研究而言,会有重要意义。判断经济法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否适当,一直是个玄妙的难题。而“民生与发展”较之“效率与公平”,则实在得多,如果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否适当的问题放在民生与发展的关系中来思考,可能更为清晰,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正因为这样,本届年会体现了经济法学科的成熟。李老师在开幕式主题发言中就提到,我国经济法学已进入成熟阶段,这在近些年的研究成果中已有所体现,而在本届年会中也有突出的体现。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经济法学发展中形成的主流研究框架与动态性的时代主题实现了有机融合。即无论出现什么新主题,都可以放在其主流研究框架中进行解析,这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些年来,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形成了有自己风格的研究框架,例如,由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构成的经济法体系框架,也是分析问题的研究框架。本届年会讨论民生和发展问题,就是根据这个研究框架来分组讨论的。用这个学科比较成熟的研究框架来解释、分析现时代中所出现的新主题,这说明,尽管主题是变化的,而研究框架是稳定的,这是学科成熟的一个表现。又如,经济法学研究中有这样一种框架:“政府——市场”、“政府——社会”、“政府——社会——市场”。无论什么问题,都可以运用这种框架进行分析。本届年会中,对民生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就是从这几种路径、几个层面展开的。再如,研究问题与研究主义的关系,几乎一次年会中都提到了的。尽管有的学者多研究问题、少研究主义,有的学者则多研究主义、少研究问题,但对问题研究和主义研究都有必要已成共识,问题研究与主义研究结合已成为常用的研究框架。在本届年会中,问题研究虽然突出,但不是就问题来研究问题,而是把具体问题紧扣民生和发展主题,并上升到民生和发展的高度来分析,这就是对主义的坚持,对主义的张扬。不过,尽管主义研究和问题研究兼顾,但更加重视问题研究。在问题研究中既有新问题也有老问题,既有热点问题也有常规问题。从论文中可以发现,问题研究中更加重视案例,其中有反垄断第一案,有五常天价米事件,有广州番禺垃圾焚烧事件,有吴英集资案件,等等。这说明在问题研究中更注重新问题。还如,经济法研究中形成的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结合的框架。以往特别重视法外论法,从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研究法律;本届年会的论文和讨论中比以往更重视就法论法,注重了法律本身的问题、法律技术的问题,重视了法律文本的研究,重视了法律责任的研究。这是法律人的主流思维,也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重视。 
再一方面,凸显了经济法学科的开放胸怀。经济法学已经形成了达成共识的独特风格和研究框架,但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是向经济法学以外学科的开放。这尤其表现在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开放,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融合,因为民生问题首先是社会法的问题。一方面,将经济法问题作社会法思考。比如,将消费者问题作为民生问题来思考;对反垄断问题不再像以往只从经济法视角思考,而是作为民生问题思考,对垄断的危害和反垄断的积极意义都看作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还有民生财政、民生金融等等,从概念、思路到制度设计和对策,都是从社会问题的着力点上下功夫来研究,这是很可取的。另一方面,将社会法问题作经济法思考。比如,对医疗垄断作竞争法研究;对高等教育作反垄断法研究;对劳动补偿收入问题、福利问题从其与税收的关系中研究;对工资增长机制从宏观调控的角度研究;对“放心早餐”问题从行政垄断的视角来研究。这就打通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此外,还有对民生问题、社会问题、经济法问题,向政治问题、宪政问题的思考贴近。经济法学科之所以能对外开放,是因为学科本身已形成固有风格、有底气,这就是成熟的表现。
最后,本届年会还展示了未来经济法学研究的方向和论题。李老师在开幕式主题发言中就提出了一些方向性的论题。作为年会主题的新型的民生与发展的关系,就是未来经济法学研究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温总理说了,在任期内最后一年要花大力气解决民生问题。由轻视民生的发展如何转向重视民生的发展,是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特殊时期和关键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全球化重叠在一起,这在历史上几乎没有过。各种民生问题、发展问题、改革问题,都应当放在这个背景下思考,都应当作为“中国问题”来思考。另外,本届年会,从论文到讨论,提出了大量的论题,这些论题在本届年会中的研究还只是起步,没有研究深,没有研究透,这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得到重视、得到深入研究。 
以上这些仅仅是我的个人体会。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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