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eplay全站 李宇副教授在《法学研究》2022年第6期发表题为《保理法的再体系化》的文章。文章认为: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存在保理交易特别规范和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交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规范共存等现象。议题式的法典仍需体系化地适用。保理法再体系化的要义在于: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理合同章的诸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的体系效益。保理交易法具有价值中立性,不含管制目的;保理业法关于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的监管规定不影响保理合同构成与效力,亦不影响保理合同章中债权让与规范的适用。有追索权保理规范兼具让与担保一般规范的意义,可以为各类让与担保提供支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外接质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彼此的外观歧异并不意含内在差别,而是基于同一法理:应收账款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第三人。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压倒性优势,民法典第768条中的通知对抗规则和按比例取得规则仅具理论意义。
《法学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双月刊,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着重于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该刊是我国法学三大刊之一,复合影响因子16.2,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收录,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全国百强社科期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法学类顶级期刊等荣誉称号。
保理合同不仅是《民法典》新增的四种有名合同中唯一全新的合同类型,而且是我国首个混合合同立法例。《民法典》颁布前,李宇副教授就已发表过《保理合同立法论》,《保理法的再体系化》是李宇副教授在《民法典》时代关于保理合同的最新解释论研究成果。此外,《保理法的再体系化》是继《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与公示制度》和《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之后,李宇副教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第三篇重要学术论文。保理的底层逻辑是债权让与,李宇副教授先后三次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债权让与方面的学术论文,展现了李宇副教授学术研究的一贯性,也体现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者在法学研究事业上的热忱与实力。在此,我们衷心地向李宇副教授表示祝贺!同时期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者在未来取得更多骄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