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教师开展法学实验与实践教学的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6浏览次数:576

为了贯彻卓越法律人才发展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法学实验与实践教学,探索案例教学的新模式,努力培育出一批具有标志性的法学实践教学成果,经学院研究,决定如下:

1、部分法学本科、全日制法律硕士核心部门法课程应当开展实验与实践教学。具体适用的课程范围见附件。课程范围的确定和更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本科专业课程、法学本科第二专业课程、全校法学公共课程、法学硕士、在职法律硕士与法学博士相关课程不做强制性要求,但鼓励教师积极探索与课程相关的案例教学或其他适当的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工作。

3、凡承担上述范围课程的教师,每学期应当完成至少一次模拟法庭课程、模拟仲裁庭课程,或者运用已有的实践教学软件开展的案例教学课程。

4、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和案例教学课程,应当在学院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或网络实验室进行。使用模拟法庭进行教学的,应当及时对课程内容进行录像。

5、每学期实践教学课程的时间安排需由授课教师在学期初向学院申报,与该学科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同步进行,以便学院进行检查和供其他教师观摩交流。(本学期首次申报截止2015年X月X日)

6、学院依照教师申报的课程安排和时间,适时对教学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

7、承担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和网络实验室案例教学的课程,在现有课时的基础上,增加4课时工作量,在年度考核时予以认可。

8、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和案例教学的完成情况,可作为学生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计入考核。

9、学院积极推动使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实践课程的课程竞赛,提供统一指导,并将进一步纳入教学改革规划。

10、全体学院教师应当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实验与实践教学软件、硬件应用的培训,并依照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妥善使用,并配合专人维护相关设备,保存相关录像信息。

11、法学院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配合学院领导,负责各实验室和实验课程的各项组织、管理、维护、评估工作。

附件:应当完成实验与实践教学的课程范围

根据教育部确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名单,决定以下九门部门法必修课程应当完成实验与实践教学:

民法(总论或分论)、刑法(总论或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

beplay全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