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暑期见习管理办法160705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7浏览次数:557

beplay全站 暑期见习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完善对暑期见习工作的管理,根据我校关于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的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 暑期见习夏令营系法学院开展法学实验与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也是学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于社会实践类第二课堂,学分1分,在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于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 第二条
  • 暑期见习夏令营原则安排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于第四升第五学期暑假期间开展,时间为四周,从每年开学时间为基准向前推算四周,以此作为夏令营的起始日期。
  • 第三条
  • 学院积极拓展大学生职业见习基地,作为学院指定的实践教学载体,暑期见习只接受指定合作法院的社会实践。
  • 第四条
  • 学院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作为主管机构,统筹负责暑期见习夏令营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安排夏令营的见习法院,为见习学生提供见习前辅导、指定带队老师、任命见习组长,安排餐饮、交通、法院出入证等工作。
  • 第五条
  • 为保障学生的见习安全,学院为全体见习学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六条
  • 学生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履行各项工作。在见习结束完成见习总结,并由见习单位认可,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
  • 第七条
  • 因政府、学校、学院等公派项目出国学习不能参加暑期见习的学生,应提交国外学校的开学时间证明,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暂缓见习,但应于次年暑期完成或完成学院在其他时间安排的法院见习工作,否则不能获得指定学分。
  • 第八条
  • 如因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暑期见习的学生,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暂缓见习。但应于次年暑期完成或完成学院在其他时间安排的法院见习工作,否则不能获得指定学分。
  • 第九条
  •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统一对外发布。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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