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安全开展,除应准守见习单位以及我校、我院各项纪律规范外,特强调以下纪律,请务必遵守。
一、恪守职业道德,以法律人的标准要求自己,维护好法学院与见习单位的声誉。
二、安排好自己的暑期事务,保证见习时间,服从法学院关于见习的统一调配,服从带队老师的命令。
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因病请假者需及时向见习单位请假,并征得法学院和见习单位同意。请假必须对经办的事务作出妥善安排。
四、每天下班后向组长汇报,组长每天需向带队老师报告组员的归宿情况,不得缺席带队老师组织的总结会、研讨会。未经带队老师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五、认真、负责地完成见习单位交办的事项。接受指示时必须问清事由和具体要求。经办过程中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应及时向见习单位工作人员请教。在工作中要根据任务的要求经常查阅专业资料,保证及时、准确地完成承办事项。处理有误时必须及时承认错误,并以适
当方式告知见习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善后,不得推诿、隐瞒。
六、尊敬见习单位指派的指导人员,文明守礼,谦逊自律。指导人员提出批评时要虚心接受,切勿强辩,及时改正。
七、未经见习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授权和许可,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直接单方接触或作出任何承诺,未经相关负责人员许可,不得为他人解答专业问题。在其他单位见习的学生比照此项执行。
八、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和见习单位相关规定。不随意翻看见习单位文件。进入自己工作区域外任何一间办公室必须先敲门。未经许可不得将文件携带回宿舍。不在其他场合随意谈论所在单位的敏感信息。终审判决生效之前不得透露经办案件的进展。进行见习报告和案例分析写作中,如需引用见习单位相关材料,必须征得见习单位和见习指导老师的同意。
九、审慎识别风险。在各种文件上签名、会见各类当事人、参加各种社交活动时必须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作出风险判断,必须考虑到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
十、在非工作时间,应当做好合理安排,除对见习进行总结外,还应当进行专业学习,不得私自接受见习单位人员的宴请或进行其他与见习无关的活动。
十一、在同一个单位见习的同学应互相协助,不得互相诋毁、拆台。尊重在同一个单位参加见习的其他学校的同学。
十二、注重个人礼仪,着装应符合工作场所的整体氛围,庄重大方。由于在法院见习,男女生夏季着装不得过于随意。
工作时间应当着正装。正装范围为衬衫、长裤;女生为中长裙或裤子,衣服要求有领子。着装应朴素、庄重、大方。
工作时间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留长发者不得散发;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除因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除因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严禁在工作场所着T恤衫、圆领衫、超短裙、低胸外衣、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或其他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
工作场所、审判区域不得嬉戏打闹,不得有与法官身份不相适应的不雅行为。
工作作场所或公共场合,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衬衣下摆。
十三、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及工作中外出时,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外出必须结伴出行,不少于三人。
十四、及时给手机充值、充电,保持联系畅通。
十五、及时总结见习心得和经验,写好见习札记。开学注册时提交电子版的见习总结,并酌情提交见习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
十六、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所有不利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学院将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并将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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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