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2013年11月20】自由贸易法治大讲堂开讲,如无特别规定——沪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在自贸区一体适用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1浏览次数:1423

□记者 徐慧

本报讯 昨日,由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和上海财大法学院主办的自由贸易法治大讲堂在上海财经大学开讲,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以《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探索与实践》为题作第一讲。讲座涉及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工作的特殊意义,《总体方案》的功能与法律定位,国家层面的法律授权,上海市的法制保障等问题。丁伟表示,自贸试验区作为上海市的行政区域,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试验区一体适用。
丁伟在讲座中表示,中央允许自贸试验区在多大范围内先行先试,全部体现在《总体方案》及其附件的列表中。立法活动的流程是先有法意,后有立法。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需要在哪些领域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哪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取决于《总体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先行先试的实际需求。《总体方案》是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总体性的政策性规定,国家相关部门都以《总体方案》为依据,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需要出台各项配套性的政策措施。
对于《总体方案》的法律定位,丁伟表示,《总体方案》只是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鉴于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事项属国家事权,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无权涉足。而国务院批准《总体方案》意味着国务院将属于中央政府的部分事权有条件地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单纯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来考量,《总体方案》的位阶属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然而,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来考量,《总体方案》是经国务院批准才生效的,其法律效力似高于通常意义上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3年11月20日 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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