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朱晓喆
职务: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研究领域:民商法、金融私法
邮箱:zhuxiaozhe1027@163.com
教育背景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士(1998年)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01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2004年)
社会/学术兼职
《中外法商评论》主编
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律顾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专家
上海市政府立法专家库首批专家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浦东新区法规立法专家小组成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疑难问题首批专家咨询组成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智库学会顾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四届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教授
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仲裁员
上海仲裁协会金融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开设课程
民法学、债权法、物权法、民法方法论
代表性成果(按时间由近到远排序)
《民法典第199条(除斥期间)评注》,《法治研究》2022年第5期。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评注》,《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
《增信措施担保化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我国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现代法学》202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7期全文转载)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冯洁语合作),《法学评论》2022年第1期。
Die Neuordnung des Systems der Regelungen über das gesetzliche Auflösungsrecht im Zivilgesetzbuch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Möllers/Li (Hrsg.), Der Besondere Teil des neuen chinesischen Zivilgesetzbuches - Zwischen Tradition und Moderne, Nomos, 2022.
《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及效力》(马强合作),《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虚假应收账款保理交易中保理人的信赖保护》(刘剑峰合作),《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
《意定监护与信托协同应用的法理基础——以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和义务为重点》,《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财经法学》2020年第5期。
Die Parteiautonomie und deren Beschränkung bei der Bestimmung des anwendbaren Rechts für die zivilen Rechtsverhältnisse mit Auslandsbezug, 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Heft 1 / 2019.
《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财经法学》2019年第4期。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司法实践中“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8年第8期全文转载)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总则第135条评释》,《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8年第9期全文转载)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获得第七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
《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
《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冯洁语合作),《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6年第7期全文转载)。
《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获2018年度上海财经大学第二十五届中振科研基金优秀成果奖)。
《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9期全文转载)。
《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5期全文转载)。
《房屋承租人先买权法律效果的法释义学——以先买权的性质、对抗力和损害赔偿为重点》,《月旦民商法杂志》2014年第3期。
《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论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对抗力与损害赔偿——基于德国民法的比较视角》,《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卷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困境——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14条为例》,载《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买卖之房屋因地震灭失的政府补偿金归属———刘国秀诉杨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
《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的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论近代私权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基础――以17世纪欧陆自然法思想为背景》,载[意]斯奇巴尼、徐涤宇主编:《罗马法与共同法》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财产权归属》,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条为切入点》,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构研究》(与徐刚合作),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论近代民法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础》,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格劳秀斯与自然法传统的近代转折》,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0年第12期。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载《私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与清算义务人之侵权责任》(孙珉合作),《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耶林的思想转型与现代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兴起》,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
《从中世纪罗马法到近代民法的思想转型》,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
《从资本主义精神透视近代民法中的人》,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论近代民法的理性精神》,载于《法学》,2004年第5期;转载于《中国民法学精粹》(2005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载《法学》2003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2003年第9期)
《自然人的隐喻——对我国民法中“自然人”一词的语言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社会法中的人》,《法学》2002年第8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2002年第12期)。
《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著作和主编
著作《私法的历史与理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著作《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主编《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第一、二、三卷),法律出版社2015—2018年版。
主编《中国信托法评论》(第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18、2020年版。
主编《德国民商法案例研习译丛》(六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主持或参与项目
主持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新型担保案件司法裁判研究》,结项。
主持2013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事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与制度解释》,结项。
主持2022年上海仲裁委员会开放基金项目《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研究》,未结项。
主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司法智库2022年度重大课题《人口老龄化司法应对相关问题研究》。
主持上海市金融法院2019年课题《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担保案件裁判规则》,结项。
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结项,获2022年高检院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优秀调研成果。
参与中国证监会中金研究院2022年《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研究》,结项。
奖励与荣誉
2012年获得上海市“曙光学者”称号
2012年获得上海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2015年获上海财经大学首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
2016年获得上海财经大学第九届“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称号
2018年获上海财经大学第十届“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称号
2020年获上海财经大学第十一届“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称号
2019年、2020年获申万宏源奖教金
2021年获第七届“上海市杰出青年法学家”
教学研究特色其他事项
在教学方面,长期注重法学教育和学生培养工作,尤其是在教学中引入“民法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教学方法,以研讨课程形式,夯实本科生的民法思维基础。
在学术研究方面,专注于民法基础理论,以比较法的民法原理和思想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司法国情为本位,努力探索适合我国社会情况的民法理论。擅于综合运用比较法、法释义学和判例实证分析方法,发现和解决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问题,逐渐形成“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研究特色。
在立法活动方面,朱晓喆教授自2015年后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工作项目组”起草《民法总则建议稿》。2017年后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建议和立法座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