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中的运用----检察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之七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次数:578

2008124日,上海财经大学2007级法律硕士班聆听了在武东路校区举办的侦查监督业务讲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首届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暨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市优秀侦查监督员谢闻波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具体职能。

一是立案监督工作,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侦监部门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审查后,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防止侦查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二是审查批捕工作,对于侦查机关、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后符合逮捕条件的,则批准逮捕,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批准,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通过批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如发现侦查活动违反程序法要求,可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纠正意见,触犯刑律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授课期间,谢闻波检察官还列举了其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大家对侦查监督工作有了更加全面、具体的认识。

撰稿人:朱一峰、赵炜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