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的反思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李建华为我院师生作精彩讲座
2010
年
5
月
23
日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华老师为我们法学院的同学们进行了司法前沿讲座2010年第二十讲,李老师是我国民商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其在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方面均有很高的造诣。在来财大参加司法部法理研究会议之际,李老师不辞劳苦,为我们法学院的同学就他最新的一项研究工作和大家作了无私的交流。
李
老师今天讲座的题目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的反思》,这个讲座的内容是基
于李
老师最近接手的一个案子所引发的思考,可见
李
老师是一个善于思考的人,这一点恰恰是一名学者最需要具备的良好素质,也是我们法学院的每一位同学都需要学习的。在今天的讲座中,
李
老师主要是为了说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有时候显得过于理想化,就拿合同法来说,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我们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定的限度的,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我们在可以以司法解释为根据,否则,则影响了合同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不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其应有的利益,还会偏离了立法者的本意,影响整个司法的运行。最后,
李
老师就此问题提出了他几点中肯的建议,这次讲座在一次次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这次讲座给人最大启发是讲座末了李老师和李书记给我们大家的忠告:我们在校的学生,在对待实习的问题上,切不可盲目,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规划,在不同的阶段做好不同的事情。先要把理论知识学好,学扎实,就拿我们法律专业来说,我们首先是要把十六门功课都要学好,不能偏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你才能在以后的实习或者是工作中游刃有余,才能真正领悟和反省自己的工作,以达到真正的能力上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