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 “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29浏览次数:163


2023年3月21日中午,beplay全站 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2-2023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beplay全站 田佳敏老师以《再论美国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黄泽敏老师主持,法学院樊健老师参与会谈。

田佳敏老师首先概括了本期工作坊判例研究的纲要,即从控股股东有无信义义务、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是什么、美国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认定及我国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制度构建这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同时结合1971年的特拉华最高法院的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案例和1983年的Weinberger v. UOP判例来具体介绍了美国特拉华法庭是如何判定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以及整体公平原则是具体如何适用的。

在控股股东有无信义义务的问题上,田佳敏老师介绍通常认为美国控股股东具有信义义务,且点明控股股东是指能够影响股东会决策的的股东,一般来说具有51%以上的股权为绝对控制,持股不到51%但能够对董事会施加足够程度影响的也可算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区分于基于代理原理的董监高的信义义务,是为了防止在资本多数决的框架下,基于股东平等原则(一股一权)而导致的多数人滥用民主表决而产生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压迫。对于“滥用”一词的定义,田佳敏老师认为我们应格外小心界定其边界:控股股东正常行使权利,基于其支配地位使少数股东被动接受并服从是制度设计的结果,不是“滥用”;“滥用”是一种“损人“且利己的行为,对应美国判例法中self-dealing的界定。

对于第二个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内容的问题,田佳敏老师指出它具体分为两部分,包括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行为标准是指控股股东为一定的行为应当达到什么样的一个标准,其中又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两个方面:合理理性人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即违反注意义务;忠诚义务是指股东应真诚履行职责,并合理地相信此类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与行为标准相对应的为法庭的审查标准,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庭运用商事判断标准(the BJR)审查注意义务是否达到,而如果股东或董事面临着实际上的利益冲突,则采用整体公平标准来判断是否有事实上的不公平或不独立。具体而言,商事判断标准是一个默认的最低的审查标准,其要求包含三个部分:一是股东或董事行为时已收集到了充分信息,二是善意的,三是真诚认为这样的行为和公司的最佳利益一致。整体公平标准则是一个最高审查标准,常在自我交易、和公司竞争、公款私用等场景适用,该标准要求被告必须证明该交易同时满足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这两个条件,且所谓的公平只能是客观上的公平而非被告主观上的公平。

结合司法实践,田佳敏老师首先剖析了案例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的裁判过程,指出该案例打破了最低商事判断标准而转向较高的整体公平规则,通过对self dealing的构成要件的界定解释了法院对于dividend payment和breach of contract两个争议焦点的断案思路。接下来,田佳敏老师通过案例Weinberger v. UOP阐释了整体公平原则的具体判定,即判断是否为公平交易(fair dealing)和公平价格(fair price)。在Weinberger v. UOP案例中,针对公平交易的部分,老师从个人董事提交的所谓价格可行性报告、交易的时间限制、价格商讨的缺失、雷曼兄弟出具的 “价格公平建议”和对中小股东披露缺失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事实分析,对于公平价格的部分,从原告和被告分别提出的股价评估方法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最后,老师就我国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田佳敏老师认为,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具有较少争议,违信责任的表现形式就封闭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而不同,我国当下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主要体现在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对于怎样构建控股股东违信责任制度,田佳敏老师首先评议了学界诸如建立职权代行机制与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双重路径改革等措施,同时提出了根本避免控股股东和董事身份竞合时择一追责而进一步分离股东与董事会、赋能司法等措施,并介绍了机构化背景下,所有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趋势以及控股股东勤勉义务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与谈人樊健老师与田佳敏老师进行了充分对话。樊健老师指出,保护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是我们公司法一个主要的任务,引入控股股东信义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樊健老师首先和田老师确认了美国控股股东信义制度是在判例法中形成的,提出了控股股东负有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利二者之间不同条款的设计会对最后责任的承担是否有影响的问题,并就利益冲突的界定、权利“滥用”的范围等问题与田佳敏老师进行了具体探讨。随后,同学们针对本次工作坊讲座的内容,积极向各位老师提问。有同学提问了股东信义和董事信义的区别,田佳敏老师针对该问题再次强调了董事信用是基于代理成本理论,其信义义务在基本原理、适用范围等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均有区别。至此,本次判解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供稿 郭曹楠 供图 刘沛韩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