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讲座”第5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秀举副教授以“民事诉讼的研究范式”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我院郝振江教授主持,陈芳、马强伟等老师参与。
郝振江教授首先代表beplay全站 对赵秀举副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赵秀举副教授通晓德语,在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建树颇丰,他表示很高兴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交流。接下来,讲座在师生们的期待中正式开始。
赵秀举副教授首先分享了自己在人大与民事诉讼法结缘的求学经历,讲述了学生时代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体会。
接下来,赵老师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出发,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指出民事诉讼法研究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在九十年代及其之前,民事诉讼法研究处于认识论的阶段,从借鉴苏俄的制度转向对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的学习,并顺应时代需要,开始构建本土化基本理论,对民事诉讼的本质认识转向当事人主义。同时法院主导下的调解制度弊端凸显,赵老师以学生时代代理的一桩案件为例对这一点进行了生动的说明。
在2000年前后,民事诉讼法研究进入到认识论的深化阶段。此时基本理论退场,德日法理引入,法院基于实践立场呼唤民事证据规则的出台,证据制度研究更加深入。执行程序仍然面临认识论困境,“执行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亟待回答,执行程序之改革就此展开。此外,程序简化主题兴起,在特定背景下,调解程序逐步复苏。
在第三阶段,即2010年前后,民事诉讼法研究的特点为“法解释的深入”。家事诉讼和非讼程序的研究得到发展。证据制度的研究持续进行。赵老师引用张卫平教授“证据法是民诉法中的实体法”的观点强调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并指出证据制度的发展取决于对抗制度是否发达。在执行程序的细化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程序电子化、信息化成为可能。对民事诉讼的解构中,赵老师阐述了借鉴德国理论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制度进行解释乃至批判的客观原因。但同时指出,由于两国立法、文化习惯等方面的诸多差异,一味的僵化批驳是不合理的。在域外法律制度借鉴中,在背景相似的法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吸取经验可能达到新阶段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平衡。
在自由讨论环节,赵老师与在座同学进行了亲切热烈的交流,耐心回答了股权代持协议下显名人和隐名人权利保护、家事诉讼下财产转移与执行等问题。
赵秀举副教授诙谐幽默,语言平实易懂、讲座深入浅出,十分引人入胜,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与专业知识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学术盛宴。参会人员在这场讲座中也充分领略到了民事诉讼法的魅力,获益匪浅。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不少同学讲座后意犹未尽,继续与赵秀举副教授探讨相关问题。
供稿人 | 张梓涵 章悦
供图人 | 刘晶